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从事工程施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等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涉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许可,方可承接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