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