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将疫木调出疫区的,或者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区域的,或者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运经重点区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封存、没收、销毁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经营、加工、利用疫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