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统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度假)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各开发(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