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参加代表家站活动,采取走访、座谈、信息化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进行评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