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