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持械威胁、恐吓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接受家庭暴力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报案时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暴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报案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具体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