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四)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

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