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七)不避让盲人的;

(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九)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