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