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或者无故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且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所处真实地点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三)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

(四)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肇事方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