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车道规定的行驶车速行驶,除超车外,禁止低速车辆占用快速车道行驶;
(二)除遇障碍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外,不得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
(三)遇前方道路受阻、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
(四)因交通事故,施援、清障车辆及人员需要上高速公路实施救援、清障作业的,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除超车外,应当靠道路最右侧行车道或者慢车道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