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二)遇交通阻塞时不得在其他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车辆之间穿行;

(三)横过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当下车推行;

(四)不得拴系、牵引动物;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逗留;

(六)除确需借道通行外,禁止驶入机动车道内行驶;

(七)禁止逆向行驶;

(八)禁止双手离车把;

(九)禁止在人行道、过街通道(天桥)、人行横道上骑行;

(十)自行车不得附载身高超过1.2米的人员,自行车载人应当设有安全防护座椅。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