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横穿、掉头、压线行驶、越线行驶或者左转弯;

(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三)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前一放行信号中尚未通行完毕的车辆先行;

(四)在进入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前,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直行车先行,同为直行车辆的,应当让右方道路的车辆先行;

(五)驶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相应车道,内侧车辆变更车道驶出环形路口的,外侧车辆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应当让行;

(六)进出与学校及单位、村、镇连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七)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八)清障车、牵引车在道路上拖移、牵引机动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