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