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

(一)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场等,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发展乡村特色旅游;

(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景点、公园、酒店等场所,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

(三)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承基地、工坊等场所,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

(四)支持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养生体验服务、文化创意产品和演艺作品等。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