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需求、市场主体关切等实际,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围绕产业促进、要素保障等方面,科学合理制定有利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壮大、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就业等优惠政策。
制定优惠政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优惠政策应当明确优惠政策的兑现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优惠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返还等禁止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