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