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二)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三)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他人房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法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自建房屋地下空间的;

(六)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

(七)其他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