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普查、调查的;

(二)未依法制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

(三)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

(四)在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