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家肥、有机肥等肥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