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确定为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块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三)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四)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