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制度、举报投诉制度以及定期考核制度。

排水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出示排水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三)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者整改。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