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配套建设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输配水管网,并在取水口、排水口设置必要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