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要求,经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前款各项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按照规定对相关规划予以修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