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区(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