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

(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