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