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证生产水产种苗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但违规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