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实施自行管理;

(四)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抵触的决议;

(九)使用业主共有收入或者其他共有资金;

(十)物业费调整;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