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执业证照)、项目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合同履行情况等;

(三)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及安全运行情况等;

(四)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六)实施酬金制收费的,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

(八)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应该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