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对物业服务区域实施管理: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二)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人至十五人的单数,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临时管理期间应当适时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解散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