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等处理程序,公开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对报告或者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并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