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化工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化工园区内的,应当限期迁入或者转产、关闭。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区分,选址布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园区内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设立化工园区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化工园区未通过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化工园区应当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对园区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