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确认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 (三)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向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