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的;

(三)超过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

(四)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