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犬只的登记、年检和犬类管理服务信息化等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犬类的相关违法行为。

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管理,组织或监督实施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的捕捉及送交等工作,依法查处因养犬人管束不善而损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及诊治的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以及依法劝阻、制止、报告违法养犬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