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自然资源、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五)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六)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