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制定开发建设总体方案,载明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明确应建配套设施的种类、内容、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报送各期开发建设方案。
调整开发建设方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方案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后的方案报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