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河湖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河湖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涉及河湖管理的,其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