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鼓励通过设立巡河员、护河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河湖保洁。
对历史遗留的河湖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报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