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道采砂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