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主体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