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区域应当确定为禁牧范围: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和经济林地;

(五)农区;

(六)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

禁牧范围以外的天然草原,应当实行放牧的草畜平衡。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休牧。

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设立标志,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