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园区、城市新区等专项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业规划,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或者对地下水补给保护有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与地下水规划相协调。

取用地下水或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