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损害、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的举报、投诉和监督意见,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对损害、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