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利用保护负总责,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决定涉及地下水事项,保证地下水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的有关工作。有关部门涉及取用地下水事项的工作,应当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对涉及取用地下水的事项作出决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