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取水许可事项或者干预取水许可审批的;

(二)对地下水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控制指标,未采取本条例规定措施的;

(三)对地下水水位达到或者低于控制水位,未采取本条例规定措施的;

(四)属于规划水资源论证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范围但未经论证批准相关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接到对损害、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六)涉及取用地下水事项的工作,未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见,而按照本部门意见作出决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