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沿街门店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不占道经营,不违反规定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使用高音喇叭宣传推介商品、招揽顾客;

(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不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产品和服务;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营,保持车内整洁;合理提醒乘客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搭乘其他人员应当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收集、泄露、买卖用户信息;

(六)旅游经营者不虚假宣传、欺诈宰客,不强制、纠缠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七)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和出入通道等,加强车辆进出站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秩序;

(八)建筑企业等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设施,防止灰尘、渣土、污水、噪声等污染;

(九)其他经营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