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有序进出,不喧哗吵闹,不乱扔垃圾;
(三)遵守公共礼仪,穿着得体,语言文明,不争吵谩骂;乘坐电梯、等候服务自觉排队,不插队抢先;
(四)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
(五)组织广场舞、秧歌等娱乐活动和商业宣传,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不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在人员密集区进行甩响鞭、抽陀螺、投射等妨碍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